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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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ꆼ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11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ꆼ斌自民國壹佰零ꆼ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蔡ꆼ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審理中被告逃匿,經本院發布通緝方於103年7月21日緝獲到案,同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該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