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54號原告 劉金媛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被告 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1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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