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李銘讚
游敏靜 被上訴人花蓮縣花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訴字第1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28,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