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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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被告甲000(0000000,印尼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8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14日14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