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忠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忠信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忠信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8年1月17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本質上含有反覆實施性質,應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玫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95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然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之規定,雖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性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同時宣告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有關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應更定其刑之規定應自前開公布日起失效。查被告前開案件,係因不能安全駕駛玫交通危險罪,與本案圖利聚眾賭博罪間並無任何關連性,與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惡性較無關,是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之重大惡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且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而言,其罪刑應屬相當,也非必再加重其最高或最低法定本刑不可,本院復已將被告之素行列為量刑因素之一,準此,本院審酌上情,認無再依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而無需在主文中贅列被告是否為累犯,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楊忠信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而藉此牟利,所為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經營賭場之規模、時間,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至今約抽頭2,000元等語(見警卷第5頁),堪認被告為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2,000元,扣除已扣案如附表編號6號所示之抽頭金1100元,未扣案抽頭金尚有900元,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0號所示之物,分別係如附表各該編號賭客所有,均係其等用以參與賭博之現金,可認上開扣案之現金,均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季杏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1│賭具天九牌│1副│楊忠信│├──┼────────┼────┼──────┤│2│骰子│1包│楊忠信│├──┼────────┼────┼──────┤│3│未開封撲克牌│8副│楊忠信│├──┼────────┼────┼──────┤│4│已開封撲克牌│4副│楊忠信│││(把玩過)│││├──┼────────┼────┼──────┤│5│計圈撲克牌│4支│楊忠信│├──┼────────┼────┼──────┤│6│抽頭金(新台幣)│1100元│楊忠信│├──┼────────┼────┼──────┤│7│賭資│1500元│ 林顯漳 (莊家)│├──┼────────┼────┼──────┤│8│賭資│300元│ 林世賢 (初家)│├──┼────────┼────┼──────┤│9│賭資│1000元│ 楊振才 (川家)│├──┼────────┼────┼──────┤│10│賭資│1000元│ 邱海東 (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