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花易字第25號被告 賴世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花易字第25號判決宣告不受理,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誤引法條為「第303條第3款」,並漏引法條「第452條」,然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