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4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梁澤榆 (原名 梁峻豪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2,
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