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請提出97年9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並請說明光明遍照之負責人為何。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 尤張彩蓮 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應分擔扶養母親尤張彩蓮義務人之96、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保險、房貸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請釋明95年、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執行」及「營利」所得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擔任天宏企管顧問公司、于麗企業有限公司及昂昇企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股東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每月營業狀況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6年1月19日起至98年1月19日止)
聲請日前一日開始,之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