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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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55號聲請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 林勝輝林陳秀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明所載之附表及聲請本票1紙之正本到院。
三、請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即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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