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債權人 賴柏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和尚 之繼承人、 林火吉 之繼承人、 張柏川 之繼承人、 鄭天凉 之繼承人、 林萬之 繼承人、 蔣送之 繼承人、 許沛之 繼承人、 陳超之 繼承人、 柯善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梁和尚之繼承人、林火吉之繼承人、張柏川之繼承人、鄭天凉之繼承人、林萬之繼承人、蔣送之繼承人、許沛之繼承人、陳超之繼承人、柯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一、請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二、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60000元之釋明文件。三、具狀更正全體相對人之繼承人之正確年籍資料,並提出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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