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陳佩蓉 相對人 葛福生 相對人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9號調解(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書記官李俊偉調解委員林文彬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佩蓉相對人葛福生相對人代理人吳美津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八期,前三期從民國108年9月開始,每個月底前各給付捌仟元,四、五、六、七期,共四期,每月月底前各給付伍仟元,最後一期即第八期為109年4月底前給付陸仟元,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花蓮二信0000000營業部、戶名:陳佩蓉、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在相對人如期給付前三期共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後,聲請人撤回相對人之刑事告訴部分。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陳佩蓉相對人葛福生相對人代理人吳美津律師
調解委員林文彬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李俊偉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