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80號聲請人 簡詠翰 相對人 唐婉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於108年9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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