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7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沈志揚
被   告  賴冠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5日18時38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高架29公里
200公尺(新北市○○區○路肩開放之外側路肩處時,因未
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致撞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蔡
素娟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
)132,335元(工資65,655元、零件66,680元),又原告已
給付被保險人上開車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
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因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而撞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汽機
車險理賠申請書、行車執照、駕照、估價單、車損照片21張
、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車禍處理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則經合法之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被告駕車過失不法致
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而原告因承保系爭車輛,已依保險契約
給付被保險人車輛修理費132,335元,故原告主張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洵屬正當。又查系爭車輛係107年1月(推定為
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7年5月25日
受損時,已使用4月又11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
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5月計算。再依行
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
9,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66,680元,依上開標準
計算其折舊後為56,428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
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56,428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費
用65,655元,共計122,083元(計算式:56,428元+65,655
元=122,083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22,0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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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6,680×0.369×(5/12)=10,2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66,680-10,252=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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