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7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曾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