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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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小字第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
、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即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