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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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9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嘉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家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嘉家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2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7月(2罪)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④有期徒刑1年9月

⑤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犯罪日期

108.05.10

110.07.21

111.03.21~

111.03.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14848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2689號等

士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9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7號

判決

日期

111.09.20

112.09.13

112.12.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1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20

112.12.13

113.03.04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983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718號

士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816號

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臺灣高院113年聲字第15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

前曾定應執行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③有期徒刑1年5月(6罪)

④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⑥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犯罪日期

111.02.13

111.02.13~

111.02.14

111.02.09~

111.02.1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9800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9800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98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

日期

113.09.25

113.09.25

113.09.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29

113.11.29

113.11.29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5698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5698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5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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