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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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9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嘉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家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嘉家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2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7月(2罪)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④有期徒刑1年9月
⑤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犯罪日期
108.05.10
110.07.21
111.03.21~
111.03.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14848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2689號等
士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9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7號
判決
日期
111.09.20
112.09.13
112.12.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1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20
112.12.13
113.03.04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983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718號
士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816號
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臺灣高院113年聲字第15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
前曾定應執行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③有期徒刑1年5月(6罪)
④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⑥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犯罪日期
111.02.13
111.02.13~
111.02.14
111.02.09~
111.02.1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9800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9800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98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
日期
113.09.25
113.09.25
113.09.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29
113.11.29
113.11.29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5698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5698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5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