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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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

聲請人 劉春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澄波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澄波(男、民前00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州臺北市入船町三丁目八十九番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宣告於民國69年7月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澄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澄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65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澄波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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