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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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
陳俞靜 (即陳紀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陳紀彩所持有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比例分配,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陳世眞及陳俞靜二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陳明 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分配六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1334股)六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紀彩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