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3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高雄市正薪醫院(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之副院長,詎被告竟於民國98年3月4日下午
1時5分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佯以其為產婦「遠房親戚的姐姐」自居,公開發表「甲○○醫師,差勁的婦產科醫生」為標題之文章,文中指摘原告於98年2月11日所接生的嬰兒於出生後才發現沒有耳朵,卻在產檢超音波檢查過程均未發生異常等不實內容,並於文中誣指原告「誇張的是.....醫生一直都不出面給我們解釋....只會推給護士出來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分明就是不想負責任的態度嘛!」、「這個誇張的醫生叫甲○○,虧他還是高雄正薪醫院的副院長,真不知道這樣的醫生是怎樣爬到這樣的職位?」、「這個甲○○醫師之前是在屏東基督教醫院任職婦產科主任,離開的原因是因為肩難產處理不當造成人家寶寶手殘廢...」、「...正薪醫院..怎麼會用這樣的一生,還讓他爬到副院長的職位,真不知道他們是瞎了還是怎樣?」等極盡侮辱之文字,並於同年月23日中午12時52分以「唷呼」留言者自居,發表「爛爛爛!爛醫生」等辱罵原告之文字,惟事實上被告與產婦間並無親屬關係,產婦亦不認識被告,而該名嬰兒出生後,原告已向其父母說明產前超音波未能發現胎兒少一耳之原因,而原告先前離職係因與其他醫師合夥創立正薪醫院,並非因肩難產處理不當,被告上開言論實已嚴重妨害原告之名譽,並使原告精神受有莫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直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98年3月初在親親寶貝網站上見有人寫文章描述原告產檢未發現胎兒沒有耳朵,直至胎兒產下始發現有小耳症現象之事件,遂在網站發表系爭文章表達自己的想法,並希望網友參與討論,上開文字及「唷呼」留言者所述內容均是被告所張貼,對於未經查證而損害原告之名譽感到很抱歉,願意在公開網站刊登公開道歉文章,也可以在自己之FACEBOOK「臉書」或部落格道歉,但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目前無力負擔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堪信為真實:
㈠、被告於民國98年3月4日13時5分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以其為產婦「遠房親戚的姐姐」自居,公開發表「甲○○醫師,差勁的婦產科醫生」為標題之文章,文中指摘原告於98年2月11日所接生的嬰兒於出生後才發現沒有耳朵,卻在產檢超音波檢查過程均未發生異常之情事,及「誇張的是.....醫生一直都不出面給我們解釋....只會推給護士出來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分明就是不想負責任的態度嘛!」、「這個誇張的醫生叫甲○○,虧他還是高雄正薪醫院的副院長,真不知道這樣的醫生是怎樣爬到這樣的職位?」、「這個甲○○醫師之前是在屏東基督教醫院任職婦產科主任,離開的原因是因為肩難產處理不當造成人家寶寶手殘廢...」、「...正薪醫院..怎麼會用這樣的一生,還讓他爬到副院長的職位,真不知道他們是瞎了還是怎樣?」等語,並於同年月23日中午12時52分以「唷呼」留言者自居,發表「爛爛爛!爛醫生」等文字。
㈡、被告因上開事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358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應於收受執行命令通知書10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後以99年度偵續字第287號偵查中。
四、兩造爭點在於:被告因上開妨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應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茲判斷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在一般公眾均得自由進入觀覽之Yahoo奇摩知識網站,未經求證,即公開張貼上開指涉原告有「產檢超音波未檢出異常致生出嬰兒沒有耳朵卻不肯負責任」、「因肩難產處理不當造成寶寶手殘廢」等疏失,且更以「唷呼」留言者自居而發表「爛爛爛!爛醫生」等文字,顯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被告對於上情均不爭執,且自承有妨害原告之名譽(見本院卷9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查原告為碩士畢業學歷,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超音波專業醫師證書、中華針灸醫學會針灸專科醫師證書,曾任屏東基督教醫院婦產科主任、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婦產科醫師,目前為正薪醫院副院長,財產總額約2百餘萬元;而被告為大學畢業,曾短期從事工讀、門市銷售人員、飯店訂席人員等工作,目前正準備報考研究所,名下無財產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原告之學位證書、醫師證書、被告之學歷證件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24、40-42、44-56頁)。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發表上開文字之場所為公開之網路,惟張貼時間未久即遭移除及原告名譽受損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
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27頁送達證書,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之翌日即99年7月24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被告聲請宣告免予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