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3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呂立偉
被 告 吳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