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植慶 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6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4,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