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榮勝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敏臻 訴訟代理人 丘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榮勝顧問有限公司113年5月3日3萬1,500元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