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2號原告 侯文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尹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