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曾泊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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