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 楊瑞宗
林明鋒 被告臺中市東勢區東勢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紀國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