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32號上訴人 蔡杉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陳牡丹 間因100年度婚字第732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5,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家事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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