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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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黃麗卿
黃麗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 余金鐘
羅姍姍 曹雨婷 曹益銘 曹益成 曹宇萱 兼上列四人法定代理人 曹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檢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所檢附之附圖,因地政機關於面積計算表有誤植地號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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