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俐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鎮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7年12月6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0,920,000元㈡7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7年12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黃鎮雄,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鎮雄於㈠㈡107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㈠9,100,000元㈡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37年12月19日㈡127年12月19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108年12月1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8,862,841元㈡574,4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暨信用卡費新臺幣82,14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銀聯││1863-12│92.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937│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一層:51.08│陽台:15.21│全部││││聯段1863-12地│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1.08││││││號│四層│三層:51.08│││││├───────┤│四層:31.50││││││臺中市清水區忠││合計:184.74││││││孝西路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