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嗣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哲韋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哲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該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起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被告林哲韋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哲韋前因施用毒品,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5月29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由本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又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嗣於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6年7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12月26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外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後,以注射針筒抽取該混合液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林哲韋於106年12月28日受保護管束期間,接受本署觀護人室執行採尿,其尿液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哲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92年7月9日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被告在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曾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前次所為之強制戒治程序,顯不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無法收其實效,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立法理由,被告今再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已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5年後再犯」情形,依法應予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檢察官白惠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