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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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豐具保人羅振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41號),具保人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振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俊豐因竊盜等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羅振文於民國108年5月23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41號案件審理,並定於108年12月6日上午9時20分進行準備程序,傳票經向被告及具保人之住所地合法送達,然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再因本件被告業經本院10
8年度易字第434號通緝中,被告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嘉義地檢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及本院108年12月6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2紙、本院108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本院108年11月15日嘉院聰刑緝字第154號通緝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偵緝第329號卷第13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