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839號
原 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人卡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76,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兩造簽訂之專案外包合約書第11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未能
履行不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
磋商之,磋商不協調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
提付商務仲裁。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案外包合約書在卷足憑,是兩造
間立有仲裁協議,堪可認定。則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應先
提付仲裁。請補正已提付仲裁而仲裁庭未作成判斷書之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