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1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宏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補充為「檢驗後淨重0.115公克」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可見法治觀念淡薄,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1包,驗前淨重為0.129公克非鉅,並考量其自述持有後約30分鐘後旋遭查獲之犯罪情節,暨其前科素行、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129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15公克)乙節,有該醫院民國108年
7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7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504號被告王宏騰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0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宏騰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3日22時,在高雄市林園區某遊藝場,以新臺幣500元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阿明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08年4月3日22時40分,在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147號旁,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載安全帽為警攔查,當場交付上開未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6公克、驗前淨重0.129公克、0.115公克)而扣案。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1│被告王宏騰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檢察官訊問之自白││├──┼─────────┼─────────────┤│2│108年4月3日高雄市│被告為警查扣上開甲基安非他│││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命1包之事實。│││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6││││張││││││├──┼─────────┼─────────────┤│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書1份│非他命之成份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宏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連同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檢察官陳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