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繼字第1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 陳朝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履行繳款義務,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2799號核發債權憑證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及本票影本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7年度繼字第1號被繼承人陳朝興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