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922號債權人 陳名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其與債務人簽訂如意生活契約,詎到期提示不獲付款,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云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所示,兩造簽約日期為民國102年10月15日,約定3年契約期滿後,債權人得領回30萬元,則本件契約3年期限尚未屆至,依前揭說明,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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