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松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160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從字第345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6035號被告楊松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認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鑑定書1紙附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43號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6334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2.555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