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庭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