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