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5年9月6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95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