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已裁定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