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49條第
1項之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443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