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偉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電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72,7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4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