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1月3日至93年5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93年5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後經本院撤銷緩刑,且已於96年5月16日假釋出監,有本院94年度撤緩字第38號裁定書、93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 云云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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