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雲林縣台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陳羿妏、 黃麗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4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3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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