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順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579號、101年度調偵字第1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順香於民國101年3月1日1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自強二路與光復二街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突然左轉且未打方向燈,致使同方向騎乘PUW─093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殷敏瀞 閃避不及發生追撞,殷敏瀞受有左側腰、大腿撞傷、左肘左膝、左足右足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殷敏瀞業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於101年11月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有和解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