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乙○○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高金印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