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75號聲請人 陳蘭亭 (即 陳炳文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2.聲請人及其它應為繼承之人戶籍謄本。3.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法院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