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洪明選任辯護人陳明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256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