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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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許秀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房屋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約為8坪,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68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6.44平方公尺(即8坪×3.3058)×土地公告現值12,200元=322,5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瓊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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