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郭玫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忍 、 陳秋梅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即被告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2622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