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7號聲請人 陳纘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纘德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陳纘德之兄,因陳纘德有重度智能障礙,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而聲請對陳纘德為監護宣告,固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證,然此不能證明陳纘德符合監護宣告要件,而聲請人原陳報之鑑定醫院因故不能為鑑定,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函在卷可查,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另行陳報鑑定醫院,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參,聲請人迄今遲不依限陳報,未盡聲請人之協力義務,致本院無從於鑑定人前訊問陳纘德,及就陳纘德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無法判斷可否對陳纘德為監護之宣告,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嘉